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1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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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7 15: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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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经《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生产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罚则、附则经营单位的职责、监督管理、罚则、附则5章32条,条,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目录目录1.第一章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3.第三章第三章监督管理监督管理4.第四章第四章罚则5.第五章第五章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1]局长局长李毅中李毅中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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