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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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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矿井通风第一节通风系统第二节通风设施第三节主要通风机第四节局部通风第五节通风管理第六节巷道贯通第四章瓦斯防治第一节瓦斯检查第二节瓦斯排放第三节瓦斯抽放第四节防治突出第五章粉尘防治第一节防尘管路第二节降尘措施第三节隔爆措施第四节粉尘测定第六章防灭火第七章监测监控第八章其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防止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家煤炭工业产业政策》、《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第2条“一通三防”工作必须坚持讲求实际、尊重科学、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技术管理和安全监管,不断巩固和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安全、高效、文明生产。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境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各类煤炭企业。第4条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本规定,对所辖煤炭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发现有关煤炭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其行政处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5条市、县(区、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企业必须设立总工程师和“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明确分管煤炭“一通三防”工作的领导和机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应当设立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第6条30万吨/年以上(含)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一通三防”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30万吨/年以下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一通三防”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高中、高职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第7条市、县(区、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行政正职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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