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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

  • 2019-10-14 15: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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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二修改〈丨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丨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事十一次会议二2016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二修改〈丨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对《丨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丨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丨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丨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丨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丨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丨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6年7月2日第十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事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丨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改:1、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殌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增加一款,作为第事款:“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幵乢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戒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丌得开工建设。”2、将第十八条第事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丨,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敁果评价。”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劢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3、删去第十九条。4、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将其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5、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觃定,有下刊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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