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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规定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规定(2004年11月1日冀建法〔2004〕430号)第一条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科学、及时、有效地调动和利用应急救援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随时可能发生危及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事故,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是指为及时控制危险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人员撤离,减少和消除危害后果而采取的应急救援行动。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第四条省、市、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均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规定;(二)拟定全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制定省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完善全省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网络;(三)指导、协调本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动全省建设系统应急救援资源,必要时请求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援;(四)及时向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及事故发展的动态信息;(五)开展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技术研究工作;(六)对各市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的建立和演练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第六条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规定;(二)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制定设区市、县(市)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完善设区市、县(市)级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网络;(三)调动设区市、县(市)应急救援资源,指导、协调本工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必要时请求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援;(四)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及事故发展的动态信息;(五)开展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技术研究工作;(六)考察并确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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