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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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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19〕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属七大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1—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煤矿矿长(董事长、总经理,下同)遵法守纪意识,切实推动煤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煤矿矿长。第三条煤矿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第四条煤矿矿长必须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煤矿矿长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建立、健全本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组织制定本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保证本矿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六)检查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七)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矿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五条任免机关在作出任免煤矿矿长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要按照明确的煤矿分级属地监管职责,向市或县应急管理部门(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或县应急管理部门(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要将煤矿矿长的任免决定,逐级报告至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第六条针对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情形,在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煤矿矿长实行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第七条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1月1日起计算。第八条煤矿矿长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调整的,按以下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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