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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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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煤矿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黔安监培训函〔2017〕2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煤矿企业,相关培训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总局令第73号)等法律规章,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煤矿职业卫生培训工作通知如下:一、培训方式煤矿企业是职业卫生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职业卫生培训纳入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体系,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员,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核情况等内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机构开展。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与安全培训一体化,在满足安全培训的内容及学时数情况下,增加职业卫生培训的培训内容及学时。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参加专门的培训。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培训工作由煤矿企业自主开展,也可委托具备培训条件的机构也可委托具备培训条件的机构开展。二、培训内容及学时要求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学时。以上人员继续教育的周期为一年。三、培训考核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培训考试题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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