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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通知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黔安监煤矿〔2017〕3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煤矿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总局令第73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规章,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现就加强全省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事关煤矿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做好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目标的重要环节,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狠抓落实,确保全省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二、全面推动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一)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机构。全省所有煤矿企业要按规定设立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组长必须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设置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副总工程师以上分管领导担任,应分别明确技术、安全、通风、机电、劳资、财务、工会等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应职责,同时配备不少于2名(上一级公司不少于1名)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规定》中要求的14项制度。(二)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煤矿申领、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按规定如实向监察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抄报所在地(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要提交《规定》中要求的10项资料(纸质和电子文档),并由其上一级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向煤矿所在地监察分局申报。自2017年7月1日起,煤矿未及时、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各监察分局要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三)严格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本通知发文之后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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