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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分类标准及统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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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分类标准及统计规定事故分类标准及统计规定1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便于事故统计、调查、分析、处理、考核、管理,统一事故处罚尺度,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2按事故是否由人的的责任所致,可定性地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2.1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2.2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3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3.1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3.2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4伤亡事故按受害者的受伤害程度分为四个伤害等级(四类):4.1轻伤:指受伤后,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害(指受伤后治疗休息的天数);或造成员工肢体轻微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性丧失的伤害。4.2严重工伤:指受伤后,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永久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严重伤害;或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指引起人体长期存在一定程度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较大损失的伤害。凡发生下列之一的因公伤害,即定为严重工伤:4.2.1四肢长管状骨粉碎性骨折,合并软组织损伤的;4.2.2全身大关节、关节内骨折引起机能障碍的;4.2.3骨盆骨折未致瘫的;4.2.4造成大拇指轧断,或食指和中指同时轧断的;4.2.5一般脊骨损伤,局部软组织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的;4.2.6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并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为三度且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4.2.7头部、胸腔、腹部受伤,需进行头部、胸腔、腹部探测手术,并确认内部器官未受伤或损害的;4.2.8有毒有害气体中毒,造成严重后遗症的;4.2.9其它经医院诊断认为伤势或后果较严重的。4.3局定重伤:指受伤后,损失工作日超过105日的永久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别严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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