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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编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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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编制暂行规定(国土资源部2005年4月18日发布国土资发[2005]74号)为了规范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报告(以下简称储量报告)的编制,遵照《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分类》(GB/T19492—2004)国家标准和《石油天然气储量计算规范》(DZ/T0217—2005)行业标准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采用容积法计算、复算和核算石油天然气储量时均应按照本暂行规定编制储量报告。1.1.储量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储量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1.1储量报告应包括文字报告、插表、插图、附表及附图五个方面内容。文字报告、插表及插图统一编排,按A4(297mm×210mm)纸装订。附表、附图编排为附图表册,附图表册按A3纸(297mm×420mm)装订,大型图件可折叠后装入附图表册。附图和附表较少时可折页与报告统一装订。1.2储量报告的文字和图表要简明、清晰、美观,便于理解和阅读。文字与图表信息应相符,每张图表均应在文字中提及,并应按报告中出现的先后顺序,按章排序。各种量、取值位数、单位及符号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储量计算规范》(DZ/T0217—2005)及石油工业常用量和单位(SY/T5895)。图例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地质编图规范及图式(SY/T5615-2004)。1.3本暂行规定列出的插表、插图及附表、附图的内容和数量,可根据油(气)藏地质特征、资料录取和储量研究工作的具体情况作相应调整。1.4储量报告应统一封面、扉页和目次。目次排在正文之前。封面格式见附录A,扉页格式见附录B,目次内容与格式见附录C。附件和附图表册的封面、扉页与目次格式参照附录A、B、C。1.5每个年度按油(气)田编写储量报告,若油(气)田中几个区块不宜统一编写时,除油(气)田概况统一编写外,其余部分可按区块分别编写。2.2.文字报告的内文字报告的内容与要求容与要求2.1油(气)田概况2.1.1申报区的位置与矿权申报区是指本次申报储量的油(气)田或区块。1)申报区的位置应简述申报区所处的盆地、一级构造单元和二级构造单元的名称,含油(气)区带或二级构造带名称。申报区的地理条件、地表、水深、气候和交通等。所处省区和县市名称,或海域名称和距岸边城市的距离。若跨省区要说明跨省区名称。申报区在本油(气)田的位置,临近油(气)田的名称、方位和距离,与可依托的重要油(气)设施的距离等。申报区东西边界的经度和南北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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