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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井工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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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井工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全省井工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关于在全省井工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由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有效遏制和防范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省政府《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要求,省煤炭工业局印发了《山西省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晋煤安发〔2009〕24号),现就在全省井工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通知如下:一、煤矿重大危险源一、煤矿重大危险源辩识依据和范围辩识依据和范围《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煤矿重大危险源内涵及外延上与其它工业领域的重大危险源存在很大不同,很难由某种危险物质或能量的一个临界量来判定。煤矿生产环节多、条件复杂多变,影响安全的因素很多,有化学危险性(如瓦斯、一氧化碳等)、机械危险性(各种机械设备及存在场所)、电器危险性(电器设备及存在场所)、地质危险性(各种危险地质构造)。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精神,所有煤矿(井工开采)属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针对影响煤矿安全生产诸多因素,重点对自然因素下影响煤矿安全的重大危险源(以下煤矿重大危险源提法专指此类)进行检测、辩识评估、建档备案并实施重点监控。主要指以下几类井工开采煤矿:(1)高瓦斯矿井;(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有煤层爆炸危险的矿井;(4)水文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矿井;(5)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或等于6个月的矿井;(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7)采煤工作面存在不易垮落必须经人工强制放顶的坚硬顶板矿井;(8)其它自然因素下影响煤矿安全的重大危险源。二、煤矿重大危险源检测与辨识二、煤矿重大危险源检测与辨识1、山西省境内所有井工煤矿都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检测,经省煤炭工业局认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辨识评估,认定是否存在煤矿重大危险源和存在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种类。2、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煤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诸葛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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