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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于2011年10月16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一般规定、瓦斯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及工艺、抽采达标评判、抽采达标责任、附则7章39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基本信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瓦斯抽采系统第四章抽采方法及工艺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第六章抽采达标责任第七章附则编辑本段编辑本段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Ο一一年十月十六日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编辑本段编辑本段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第四条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第五条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第六条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编辑本段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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