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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1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求《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司函办〔2010〕2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以及《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要求,有序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起草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亦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栏目下载),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11月30日前书面(或以电子文档)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联系人:陈东科联系电话:010-64464024传真:010-64463954(或64464154)电子邮箱:chendk@chinasafety.gov.cn附件:《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2附件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工作的依据。第三条第三条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要求。第四条第四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在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第二章第二章紧急避险系统紧急避险系统第五条第五条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在井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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