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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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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4-12-2714:35:10信息来源:中国地震局办公室索引号:主题分类:法规文件/规范性文件发布机构:中国地震局发文日期:2006年6月20日名称: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文号:中震发测[2006]65号主题词: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的管理,促进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使地震科学数据更好地为科学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服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是指实现地震科学数据开放和共用等活动的总称。第三条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科学数据的采集、处理、汇交、保管、服务、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地震工作部门各单位收集并存档的各种地震科学数据,其他部门或单位为保障重大工程的地震安全而专门建设和管理的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所收集并存档的地震科学数据,均属于共享范围。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作。第五条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科学数据共享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第六条第六条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由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和共享分中心构成。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设立国家地震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设立共享分中心。第七条第七条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承担地震科学数据的汇集、整理、保管和服务工作。共享中心负责地震科学数据共享的技术管理和对共享分中心的指导。第八条第八条提供、使用、保管涉密地震科学数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办法所称涉密地震科学数据,是指涉及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数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保密数据。第九条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地震科学数据及其共享技术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二章地震科学数据产出与汇交第十条第十条各类地震监测台网以及利用政府财政资金和通过政府间的国际合作实施的地震科技项目,通过观测、探测、调查、实验等方式产生的各种原始数据,以及由这些数据加工处理而形成的各类数据产品等,均属于共享的地震科学数据,应当汇交到地震科学数据共享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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