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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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解读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9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项工作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一、请介绍一下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的目的和意义答: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扎实工作,持续推动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为预防和减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与2012年相比,全国非煤矿山矿山数量减少23.6%,尾矿库数量减少40%,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48.4%和56.3%。但总体看,非煤矿山数量仍然偏多,其中绝大部分是小型矿山,小型矿山占总量的83.2%,四、五等小型尾矿库占总量的87.4%,多、小、差的局面仍未得到根本转变。尤其是部分小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简陋、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较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因此,有必要继续推动各地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予以关闭。二、此次关闭工作的重点对象包括哪几类矿山答:具体包括5类非煤矿山。第一类是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就表明该企业存在系统性问题和重大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第二类是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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