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煤矿管理人员安全履职行为标准及考核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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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煤矿管理人员安全履职行为标准及考核评价办法》附件一:附件一:《煤矿管理人员安全履职行为煤矿管理人员安全履职行为标准及考核评价办法标准及考核评价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深化安全管控、层级管理、责任落实,推进安全管理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进一步规范安全履职行为,建立考核评价长效机制,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矿井、基建矿井。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矿管理人员”是指包括煤矿矿长、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和煤矿科(区)长。第四条第四条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做到诚信履职。第五条第五条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自上而下层级考核,自下而上层级负责。公司负责对各单位副总工及以上(含安全站站长)的履职行为考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依据本标准制定对副总工程师以下管理人员的履职标准和考核办法,并对科(区)长、班组长及其他有关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全员业绩考核。对考评或组织考评不认真的单位负责人,每次扣5分。第六条第六条能源公司根据煤矿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按照“一岗双责”原则,编制《煤矿管理人员安全履职考核表》,明确每位管理人员的“规定动作”和履职行为。每年修编一次。第七条第七条严格落实矿领导下井和下井带班规定。矿井带班人员(包括副总工程师)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当班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区队跟班管理人员是本区队当班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区队当班现场各个岗点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一)必须保证每班至少有1名矿级领导在井下带班。煤矿矿长每月下井带班次数不少于5次,其他人员不少于8次,并且带中、夜班的数量不得低于66%。平时和节假日期间正常生产和进行检修的,必须正常下井带班。下井带班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二)必须制定月下井带班计划,明确每个班次下井带班人员名单。名单报异地子公司和能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下井带班的,经矿长同意,及时安排调整,明确其他管理人员接替,并及时上报。(三)严格执行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加强对带班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下井带班管理人员必须全部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熟悉掌握矿井生产、安全管理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四)矿领导下井带班时,应履行下列职责:1.全面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对重点部位、关键岗位和薄弱环节的巡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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