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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东银能源驻矿安全监察站人员管理办法》(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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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东银能源驻矿安全监察站人员管理办法》(修改版)附件一:《东银能源东银能源驻矿安全监察站人员驻矿安全监察站人员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修改版)第一条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察人员是由东银能源公司派驻下属煤矿,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人员。第二条第二条驻矿安全监察人员岗位管理(一)东银能源公司对下属各矿井设驻矿安全监察站,派驻2名安全监管人员,由公司垂直管理,受公司安全监察部直接领导,薪酬待遇与所派驻矿井安全指标挂钩,与所驻煤矿无隶属关系;(二)驻矿安全监察人员采取定点驻矿方式,定期实行轮岗交流,由公司负责统一调配安置。第三条第三条驻矿安全监察人员岗位职责(一)工作报告制度。驻矿安全监察人员每天定时将检查内容按要求填报至公司安全监察部,严格执行日报告、周报告、月报告制度,每周、每月定期对所监管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估。公司安全监察部每月将各下属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汇总通报。(二)加强现场监管。驻矿安全监察人员必须按要求对所驻煤矿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拟订监管重点工作计划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三)驻矿安全监督站人员每月入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5次(其中4点班、0点班入井检查不得少于5次),对于不放心的工作场所和关键环节必须跟班到点,盯住不放。每次入井的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备案(填写工作日志)。(四)严格工作纪律。驻矿安全监察人员工作期间及入井前严禁饮酒,必须廉洁自律,一身正气,不吃拿卡要;并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和请假销假制度,严禁擅离职守,时刻维护公司形象。离矿一天以上三天之内必须向公司安全监察部经理请假,超过三天须向公司安全副总经理请假,并在所驻矿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请销假手续。第四条第四条驻矿安全监察人员工作职责(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国家、省(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规定)情况;(二)参加矿井重要的工程设计、方案、作业规程、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审查;监督所驻煤矿严格落实矿井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作业计划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等;(三)检查指导矿井日常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跟踪监督所驻煤矿对重大安全隐患及上级(行管部门、上级公司等)查出隐患的整改情况,并及时向上级反馈;(四)跟踪监督所驻煤矿重点工程完成情况,掌握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五)监督检查所驻煤矿副总及以上领导和中层管理人员值班、带班、跟班制度执行情况;(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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