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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东银能源公司矿井违章行为界定标准》附件附件:《东银能源公司矿井违章行为界定标准东银能源公司矿井违章行为界定标准》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共性共性部分部分一、严重“三违”一、严重“三违”1、入井不佩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2、酒后入井、地面要害岗位酒后上岗、班中喝酒的。3、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4、在地面要害工作场所或井下打架斗殴的。5、要害岗位睡觉、脱岗、串岗的。6、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7、井下拆卸矿灯的。8、无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施工的。9、非特殊工种操作设备或特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伤害其他人员或造成事故的。10、破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一通三防”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破坏或盗窃重大危险源安全保护设施设备的。11、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管路内有压力、易燃易爆物而无特殊措施或未严格执行措施的。12、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未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继续组织作业的。13、作业规程及措施不贯彻学习、考试的。14、新工人未经岗前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而安排上岗的。1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16、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17、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直接责任者。1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及以上的直接责任者。19、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部门汇报的。20、矿级领导带班未下井或未安排同级替班的、井下处理重大隐患未到现场、井下发生事故提前上井的。二、较重“三违”二、较重“三违”21、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其他岗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22、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23、在井口20米范围内、地面仓库、瓦斯泵站、风机房、配电室、木场、火药雷管库、油脂库、压风机房等严禁烟火的地点吸烟的吸烟或违章用火的。24、未消除火种而离开焊接现场的。25、现场存在较大隐患,未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26、井下固定岗位、特殊工种、班长脱岗、不现场交接班的。27、不按规定携带或使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28、气焊没有按照规定摆放氧气、乙炔瓶,或安全装备缺,违反操作规程的。29、对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和国家相关规定的。30、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31、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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