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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隔爆电气设备失爆检查实施细则1集团公司隔爆电气设备失爆检查实施细则集团公司隔爆电气设备失爆检查实施细则(企业内部试行)(企业内部试行)1范围范围本细则规定了煤矿中动态运行隔爆电气设备的“失爆”术语和定义。本细则适用于煤矿井下和地面易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环境中动态运行的隔爆电气设备。本细则只涉及隔爆型而不涉及采用其他防爆措施防止爆炸危险的型式。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细则的条款。GB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eqvIEC60079-0:1998)GB3836.2—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eqvIEC60079-1:1990)GB3836.3—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eqvIEC60079-7:1990)GB3836.13—1997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3部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neqIEC79-19:1993)23失爆定义失爆定义动态运行中的隔爆电气设备(包括连接电缆及接线盒等关联设备)的某个部件(部位)有一处不符合GB3836.1—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3836.2—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GB3836.13—1997《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3部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煤矿安全规程》(2012年版)及其它相关法规条款规定,并且可能引发瓦斯、煤尘爆炸及人员伤亡事故的隐患。4隔爆外壳隔爆外壳4.1隔爆外壳有裂纹、开焊,或面积在50㎝2范围内,变形长度超过50mm,且凹凸深度超过5mm为失爆。4.2隔爆外壳(包含防爆接线盒)金属表面有大于实际壁厚15%或深度大于0.5㎜,面积大于1㎝2(不含漆皮)的氧化层脱落为失爆。4.3凡是安装有轴承转轴且穿过隔爆外壳壁的地方均应设置隔爆轴承盖,否则为失爆。(此条只指隔爆电机)4.4隔爆设备的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必须保持原设计的隔爆性能,否则为失爆。4.5隔爆外壳上透明件(如观察窗或灯具的透明罩)破裂、松动,表面伤痕或磨损深度大于1mm(含1mm)为失爆。4.6隔爆外壳上观察窗内密封衬垫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衬垫必须由具有一定强度的金属或金属包覆的不燃性材料制成;衬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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