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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能源[2005]19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煤炭资源开发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煤炭资源开发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工业局、国土资源厅(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的精神,做好煤炭开发规划与资源管理的衔接、配合工作,促进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科学布局,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现将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编制、项目审批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划内容及编制原则一、规划内容及编制原则煤炭勘查开发规划包括煤炭勘查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编制煤炭勘查开发规划的依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煤炭工业的总体要求,编制煤炭勘查规划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煤炭勘查规划确定煤炭资源勘查方向及工作区域。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确定煤炭生产开发布局、煤矿建设规模和建设时序。矿区总体规划确定井田划分、煤矿井型和矿区内外部配套设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确定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布局、规模及投放速度。煤炭资源勘查成果是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以矿区总体规划为基础,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是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要按照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相结合、矿业权设置方案与矿区总体规划相结合的要求,做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之间衔接工作,实现煤炭资源的合理布局、有序开发。二、编制工作的组织实施二、编制工作的组织实施省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国土资源部委托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在编制过程中,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商,提供编制所需的资料。三、编制审批的衔接工作三、编制审批的衔接工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及召开专家审查会时,应请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人参加,形成成果后,以部门办公室(厅)文件形式征求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批复或上报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及召开专家审查会时,应请同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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