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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气雾剂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气雾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消防、环保和劳动生产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等易燃性气体作为气雾剂推进剂的企业。企业安全管理在执行本《规定》时,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第三条企业的安全管理由省、市、县以下(含县)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其消防安全由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生产易燃气雾剂的企业,其选择及建筑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及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的建设,必须远离城市人员密集区,风景旅游区和重要要害区域,确保安全。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必须由熟悉气雾剂灌装技术和安全要求及具有甲级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对所设计的安全可靠性负责。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的建筑施工及设备安装必须由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承担,并严格按已审批的方案施工及对工程质量负责。第八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建成后,必须经所在地省、市、县以上(含县)公安消防机构和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或认可后,并申办营业执照,方可正式投产。第九条现有企业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按本《规定》检查认可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仍不合格者一律停产。第三章第三章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第十条企业至少应各有一名经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及劳动部门)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必须针对推进剂易燃易爆的特点,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教育培训;灌装、气体净化处理等特定岗位的职工均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第十一条企业必须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重点部位加强日常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企业安全。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消防安全需要建立消防组织或应急组织,并制定灾害性事故应急措施。第四章第四章防火与防爆要求防火与防爆要求第十三条企业各车间、贮气区(包括贮气仓库,下同)、充气室、成品仓库、生活区及生产线等布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十四条企业的贮气区、灌装车间、充气室、成品仓库为独立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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