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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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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吉林省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60926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65号)和《吉林省贯彻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吉安监管规划字[2005]6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考核。第三条考核分为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对甲级评价机构实行专项考核,对乙级评价机构实行定期考核和专项考核。专项考核是对甲、乙级评价机构进行的专题随机性监督检查。省安全监管局对被评价单位发生较大事故,或受到举报、投诉的评价机构进行重点专项考核。定期考核是对评价机构进行综合性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从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批准资质的评价机构,时间不足半年的,定期考核与下一年度合并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定期考核合格的,给予办理当年乙级资质证书年审手续。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对评价机构的考核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甲级评价机构的定期考核。省安全监管局参与国家总局组织的甲级评价机构的定期考核,或接受国家总局的委托,主持省内甲级评价机构的定期考核。第五条考核的主要内容:(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规范执行情况;(二)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三)评价业绩情况;(四)评价过程控制运行情况;(五)评价报告质量情况;(六)评价机构和人员服务情况;(七)评价机构和人员遵纪守法情况;(八)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九)合同管理情况;(十)省安全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第六条安全评价业绩考核标准:甲级评价机构的业绩考核标准按《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执行;乙级评价机构每年度应完成不少于10项评价,其中应完成3项以上预评价或验收评价;每名评价人员每年度应参与完成不少于3项评价,其中至少1项为预评价或验收评价。第七条省安全监管局成立考核组,由三名以上相关人员组成,有熟悉评价业务的相关技术人员参加。考核人员与被考核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考核人员对每次考核的内容、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第八条考核组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工作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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