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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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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规定高分子化学材料使用管理规定高分子化学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井下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述高分子材料是指井下所使用的煤矿井下封孔用高分子材料、煤矿加固煤岩体用高分子材料、煤矿充填用高分子发泡材料、煤矿喷涂堵漏风用高分子材料等。第三条通风部是高分子化学材料密闭、充填、瓦斯抽采钻孔封堵使用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生产技术部是加固煤岩体、煤矿充填用高分子化学材料使用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地质部是堵水材料使用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高分子材料试用、使用和效果评价。安监局是各类高分子材料使用监督管理部门。物资供应中心负责按规定在集团公司已准入的生产厂家进行高分子材料的采购。第四条使用矿井是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矿长对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负总责。矿总工程师是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高分子材料使用技术方案及使用安全技术措施,针对不同地点分别进行设计,明确每孔使用量,经单位总工程师批准,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统一采购和配送,严禁各单位擅自使用或私自以科技项目、工程承包等方式使用。凡发现擅自使用和购买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个人责任。生产(开掘)矿长、总工程师是分管范围内高分子材料现场使用管理负责人,负责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确定使用地点、产品类型,控制使用量并负责使用效果的检验评价。通风科、生产科、地质科负责分管范围内高分子材料的储运、使用、处置的监督检查。第五条物资供应中心必须采购具有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等相关资质企业生产的高分子化学材料,严禁采购无上述相关资质的企业生产的高分子化学材料。第六条实行产品动态准入原则。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产品准入审核,产品在准入期内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该厂家所生产的系列产品要立即退出,永不复用。第七条严格企业资质及产品质量控制程序审查。拟试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提供有效证件及产品质量控制资料,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煤安标志等;产品质量控制资料包括企业产品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主要生产设备、质检设备及有资质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等。第八条拟试用产品的矿井需向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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