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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规定(修改完善)山西煤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阳泉公司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要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遵循“预测预报、超前探查、综合治理、安全评估、验收审批”的二十字防治水工作程序,构建“管理、投入、科研、培训”并重的防治水安全保障体系。第四条第四条阳泉公司和煤矿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水害防治工作负总责;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矿区(井)水害防治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水害防治工作规划,制定年度水害防治工作计划,审批水害防治工程设计、措施及水害防治经费的使用。第五条第五条阳泉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矿成立以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的防治水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水害防治工作,解决本单位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财、物。阳泉公司、县(区)公司及各煤矿要成立水害防治领导组,配齐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负责水害防治日常工作。地测防治水部(科)是阳泉公司、煤矿防治水工作的主管业务部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具有突水危险的矿井必须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本单位水害防治工作。受水害威胁较大、防治水工程量较大的矿井,应建立专业化钻探注浆队伍。第六第六条水害防治管理制度。水害防治管理制度。煤矿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度;二、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三、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四、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水害事故分析制度;六、岗位业务培训制度;七、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的使用和保管制度。第二章职责与任务第七条防治水工作基本职责与任务。防治水工作基本职责与任务。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关于水文地质、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政策、规范、规程等各项规定。二、地测防治水部负责组织编制矿区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计划、矿区防治水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审查防治水总体设计、专项设计和单项工程设计,制定重大防治水技术措施。矿地测防治水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计划、防治水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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