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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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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管理运行制度防防治治水水管管理理运运行行制制度度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消灭水害伤亡事故,杜绝恶性淹井事故,保障矿井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炭生产持续稳定的发展,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成立专门防治领导组组长:矿长、党委书记常务副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安监处长成员:各专业副总工程师企管办纪委劳资科计划科基建科财务科安监处矿调度生产科地质科机电科通风区抽采区科教中心供应公司各采区等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质科办公室主任:地质科科长(兼)二、总体目标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水手段,提高我矿防治水能力,杜绝水害事故发生。三、工作要求第一条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召集有关部门进行水害隐患排查。每月下旬在生产场所会上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对查出的水害隐患,要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水害防治工程应编制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工程结束后及时进行验收总结。第二条矿井地质科必须认真收集、调查、实测水文地质资料和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要认真分析并进行水害预报,编绘《矿井充水性图》等基础图纸,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技术依据。对矿井周边小煤矿的开采技术资料技术部门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第三条井田内有与河流、溶洞、强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导水陷落柱时,必须查清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已破坏的防隔水煤柱必须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管理运行制度重新建立,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在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第四条矿井排水系统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仓、水泵、输电线路等设施,确保矿井正常排水,并满足特殊情况下排水需要。第五条老空(窑)水是煤矿的主要水害之一,必须高度重视老空(窑)水的探放工作。在探水前,分析查明老窑水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探放水时,要认真检查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确保探放水安全进行。矿井有突水预兆时,应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第六条安全部要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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