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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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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第三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第四条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第六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第七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四)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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