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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抢救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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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抢救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1生产安全事故抢救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抢救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为及时准确地掌握事故情况,提高事故抢救中领导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保证各类事故及时、有效地进行抢救处理,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事故分类(一)伤亡事故1、轻伤事故;2、重伤事故;3、死亡事故。伤亡事故的界定按照《山东煤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办法》(鲁煤安监一字[2005]47号)执行。(二)非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是指影响矿井(公司、厂)正常的安全生产,造成了一定损失,但未发生人身伤亡的幸免事故。1、一级非伤亡事故:一级幸免事故,特大机电运输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幸免事故:⑴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产72小时以上;⑵瓦斯、煤尘燃烧爆炸;2⑶冲击地压、震级在2.0以上,影响安全生产;⑷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⑸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⑹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⑺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米以上;⑻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米以上;⑼巷道冒顶长10米以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机电运输事故:⑴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⑵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⑶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2小时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48小时以上;⑷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2、二级非伤亡事故:二级幸免事故、重大机电运输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幸免事故:⑴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产2-8小时或采区停工8-72小时;⑵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⑶发生冲击地压、震级在1.5以上,影响安全生产;⑷因水灾使采区停产;⑸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3成停产;⑹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⑺掘进工作面冒顶长超过3米;⑻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机电运输事故:⑴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5万元以上到50万元;⑵主要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⑶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⑷全矿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72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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