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港字[200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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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港字[2007]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避免或减少顶板事故发生,根据鲁煤安监中局发[2007]89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顶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望各单位认真执行。一、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王道文副组长:张伟忠、王成东、殷灿叁、刘奎业成员:潘玉峰、菅庆伟、穆元良、万庆校、张灿辉、巩玉才、张成斌、陈振起、陈振明、徐艾军、刘亚生、桑辉梁学生、寇学清二、顶板管理技术规定(一)回采方面(1)严格按设计施工,坚持回采工作面壁式回采,杜绝在孤岛煤柱中布置采、掘工作面。回采工作面全部实行单体液压支柱支护。(2)加强回采工作面收尾及初采管理,成立相应管理小组,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掌握工作面来压规律,制定初期及周期来压工作面加强支护措施。(3)必须严格按顶板支护设计选择合理的支护形式和支护密度,依据顶板支护设计确定工作面炮击道,柱、排距及最大、最小控顶距。对软底或撇底煤工作面必须穿铁鞋,铁鞋尺寸必须根据底板允许载荷强度确定,支柱无论穿鞋或不穿鞋,其最大钻底量不得大于10cm。(4)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超前支护不低于20m,该范围内巷道净高不低于1.6m,净宽不低于1.4m。工作面上、下端头采用单体液压点柱配合双楔梁支护,长度不小于5m。双楔销成对使用,并反向插入打紧,双楔销的伸出量应一致(不少于3cm)。出口支护与端头支护间距不得大于0.5m,出口与工作面接茬处沿出口方向也必须采用双楔梁配合支护,或采用一对Π型钢加强支护。(5)工作面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严禁在浮煤、浮矸上架设支架,支柱初撑力不小于11.5Mpa,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支柱初撑力不小于6.5MPa。顶板破碎时必须使用编织网护顶。(6)加强工作面支护质量,坚持工作面测压制度。(7)加强采空区悬顶管理,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悬顶必须加强支护措施和强制放顶。(8)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巷、过煤柱、冒顶区、过回采巷道破顶或留顶煤处,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及时补充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9)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10)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拆除附近支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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