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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统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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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事故统计2一、沈村煤矿“2.11”顶板事故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1、李太行,分管安全副矿长,对事故的发生应负安全监督检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2、李因增,分管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技术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3、王奎平,分管生产副矿长,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的管理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4、王京彬,中共党员,矿党支部副书记,对事故负有重要教育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5、聂树强,矿长,对事故的发生应负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6、张灿云,中共党员,东都镇工业公司经理,负责全镇的安全工作,对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二、九龙山煤矿“5.27”顶板事故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1、吕杰,副总工程师,负责西井安全技术工作,西井存在技术管理混乱,对西井擅自进入未经批准的区域安排生产负主要技术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2、蒋波,副矿长,负责西井安全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3、赵俊防,西井安全副矿长,当班在井下带班,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4、李长新,总工程师,负责全矿技术工作,技术管理混乱,对西井擅自进入未经批准的区域安排生产负主要技术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5、陈乃强,西井生产副矿长,负责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对西井安全生产管理负管理不到位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6、李丙强,矿长,中共党员,是全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对西井擅自进入未经批准的区域安排生产负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7、史敬伦,禹村镇安办主任,对事故发生、违规违法开采负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8、张新,禹村镇副镇长,对九龙山煤矿非法开采活动负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领导责任,建议由新泰市安委会提出通报批评。9、建议禹村镇党委书记徐宗峰、镇长杨士崇分别向新泰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三、莲花山煤矿“7.8”顶板事故有关责任人处理建议:1、肖同生,中共党员,总工程师,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2、李光生,中共党员,安全副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撤职处分。3、陈建设,中共党员,生产副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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