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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面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西山煤电发【2012】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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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面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西山煤电发【2012】559号—1—西山煤电发〔2012〕559号关于加强矿区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所属各单位、机关相关部门:近年来,在各类工程建设中诱发的地质灾害时有发生,给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带来一定影响,也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为吸取教训,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确保集团公司人员及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文件,集团公司对地面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2—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全面加强矿区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1、矿区范围内进行的所有地面工程建设,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将相关资料报送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地质处是矿区地质防治的管理部门,地质处应组织相关单位及技术人员对资料进行会审,按照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类别,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对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程建设,由集团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并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并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3、未按上述要求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或者经评估认为不宜进行工程建设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否则,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二、完善工程建设中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1、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工程建设,必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2、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三、强化工程建设过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1、在工程建设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建设区域内的地质条件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2、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组织措施进行施工,防止人为造成地质灾害。3、在融冻期或汛期进行工程建设时,施工单位必须制定针对性预防措施,施工必要预防工程(如疏通水路、修建排水沟等),同时加强巡查并做好相关记录,防止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4、建设区域内一旦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施工单位要立即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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