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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1《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总则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搞好我集团公司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工作,特制定《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是根据1992年版《煤矿安全规程》和(原)煤炭部《关于国有重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等,结合我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本《细则》如有与《煤矿安全规程》不符之处,依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第2条集团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新调入通风部门员工,都必须学习本《细则》,经上级考试合格后,方可指挥生产和进行工作。第3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应对本《细则》执行情况严格监察,并行使监督权。第4条本《细则》适用于全集团公司生产矿井、基建矿井和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开办的小煤窑。第5条本《细则》修改权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第一章第一章矿井通风矿井通风第一节第一节井下空气井下空气第6条井下空气的取样化验工作,半年进行一次。取样工作由各矿通风区进行。取样应在矿井总回风、各翼或水平回风及回采、掘进、开拓工作面内同时进行。气体的化验分析工作由集团公司中心化验室负责。当巷道中空气成分不符合《规程》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第7条各矿必须建立测风制度,至少每三天要进行一次全面风量测定,同时测量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每次测定结果都要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按时填写通风日报和月报,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通风月报在次月7日前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同一矿井中同一主扇负担的范围必须同一天测定其风量和温度,多台主扇负担的同一矿井应尽量在同一天测定风量和温度。第8条至少每十五天进行—次采、掘、开工作面的风速、温度测定和局扇的风量测定。2第9条每月要全面检查、测定一次漏风情况,通风区、队应根据测定结果采取措施,堵塞漏风,不断提高矿井有效风量。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第10条井下测风地点应包括:矿井总进风、总回风、主要大巷、采区上、下山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以及瓦斯尾巷,角联通风巷道,机电峒室,火药库,主要煤仓等。第11条回采工作面的进回风(包括尾巷)的测风地点应选择在能准确测定通过工作面的有效风量处。掘进工作面应在局扇入风前和分区回风入采区回风前分别测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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