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简介: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2005年5月23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3号2015年11月24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8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及时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控制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减少灾害损失,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是指发生暴发性、危险性或者大面积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事件,包括:(一)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二)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的;(三)新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四)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公顷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0.1万公顷以上的。第四条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分为一级和二级。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为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以外的其他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为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第五条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由国家林业局确认;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属于从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当经过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第六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处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处置工作。第七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制定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的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是: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及其工作职责、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保障措施等。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辖区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实施方案。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一)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人员;(二)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和程序;(三)林业有害生物控制和防治措施;(四)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物质保障。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试验室、林木种苗及木材除害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