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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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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严格管理,安全畅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公安、交通、安监、卫生、建设、农机、教育、工商、质监、规划、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联系制度;组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年规划和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运输企业、场站和营运车辆、驾驶人的道路运输安全进行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严格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制度,确定专人组织实施;(二)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三)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工作及机动车的定期维护和保养,消除安全隐患。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七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安装两副以上号牌;(二)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照明、音响等装置;(三)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搭载人员的座位;(四)不得安装和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装置;(五)除摩托车外的其他机动车,应当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警示标志。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核载人数。教练车和载运幼儿园、中小学学生的校车,应当在驾驶室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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