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简介: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首页>>政策法规>>地方法规>>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2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0日起施行。省长张宝顺2004年2月2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二)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2(三)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四)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私挖乱采煤炭资源行为;(五)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六)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安全生产例会,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七)制定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煤矿应急救援体系,组织煤矿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八)其他应当履行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确定年度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奖惩办法,并严格考核;(二)依法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审核评价,对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三)负责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四)依法培训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五)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六)负责对矿山救护队的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矿山救护队应急救灾、救援工作;(七)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投入情况;(八)负责指导、监督驻矿安全监督员的选拔、聘用、培训工3作;(九)负责推广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公告,并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举报并组织核查。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监察,负责安全生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