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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起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井下起吊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起吊作业,确保起吊安全,特制定此制度,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伊化矿业公司各部门、区队、施工单位。第二章利用锚杆、锚索起吊第三条第三条作为起吊用的锚杆、锚索应是专用的锚杆、锚索,2吨及2吨以上物件严禁使用支护顶板的锚杆、锚索作为起吊使用。第四条第四条2吨以下物件可以用原有支护进行起吊,但必须在顶板稳定,支护完整,无淋水的地段进行,且须有加强支护的措施,起吊前必须对起吊锚杆或锚索的锚固力进行检测,锚固力不得小于80KN。第五条第五条起吊锚杆、锚索的打设规格、数量、地点、质量及检查、验收由现场带班队长确定,单锚杆、锚索锚固力必须大于被起吊物件的重力,起吊5吨以下物件,锚固力不小于100KN,起吊5吨及5吨以上10吨以下物件锚固力不小于150KN,10吨以上物件需打设两根或两根以上锚杆或锚索,每根锚固力均不小于150KN。第六条第六条作为起吊用的锚杆、锚索必须有明显标识。第七条第七条用两根或两根以上锚杆或锚索进行起吊时,锚杆或锚索之间应用符合要求的钢丝绳套、吊梁或连接链进行连接,在挂吊链时,必须找准锚杆,锚索间的中心点,严禁偏斜,防止出现起吊点受力不均现象。第八条第八条作为起吊的锚杆、锚索必须由现场负责人使用张拉器对其进行锚固力检测,达到设计要求方可使用。第九条第九条作业起吊的锚杆、锚索下固定40型链形成吊环以方便挂吊链或其它起吊工具。第三章吊链起吊作业第十条第十条用吊链起吊重物-时,首先应检查起吊点,锚固点或工字钢棚梁的强度和稳定性,进行必要加固,起吊作业设专人看护,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处理,确认安全时方可作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使用过程中严禁单链起吊作业,拉小链时应双手均匀用力,不得过猛过快,主链发生卡阻时必须检查卡阻原因并及时处理,严禁强拉硬拽,起吊重物需悬空短时停留时,应将小链拴在大链上,作业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起吊作业前,钢丝绳套(或40型大链)与起吊梁,被吊物件棱角处均应垫木板或废旧皮带等,以防摩擦绳索、大链造成损伤或产生滑动。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严禁任何人员用身体重量平衡被吊重物,严禁任何人站在被吊物件上起吊。严禁任何人站在重物下或重物运行前方等不安全地点,严禁用手直接校正被重物张紧的吊具。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起吊物件时,高度以能满足现场拆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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