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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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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意见武政办[2005]第108号2005年8月29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于2005年4月17日印发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以下简称《总体预案》)。根据《总体预案》要求,我市于今年5月18日公布了《武汉市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第16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有效预防与科学应对我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与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总体预案》和《办法》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组织建设,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总体预案》与《办法》的要求,为使我市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市人民政府决定组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及各专业应急委员会,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即市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办),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任主任,各位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副主任任副主任。市应急办是市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具体工作和相关职责由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承担。市建设、交通等12个专项预案负责部门与各区人民政府要尽快组建专业应急委员会、区应急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配备相应专职工作人员,开展有关工作。二、开展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总体预案》、《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总体预案》与《办法》,并开展相关培训。2005年10月份由市应急办组织市建设、交通、水务、公安、卫生、农业、地震、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等12个专项预案负责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一期学习培训,以熟悉、掌握《总体预案》与《办法》的具体内容及要求;2005年10月至11月由该12个专项预案负责部门负责,本着“宜宽不宜窄”的原则,分期、分批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的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具体学习方式及受训人员由该12个专项预案负责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要通过学习和培训,使分管领导同志和有关人员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知识,熟悉应急处置流程等。三、编制各类预案,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要尽快编制完善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一是市建设、交通、公安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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