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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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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修改综合防尘管理制度㈠总则:1、综合防尘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省、山西焦煤下发的有关综合防尘工作的文件精神,强化综合防尘工作管理。2、矿长是防治粉尘危害的第一责任者,保证所需机构、人员、资金、装备;矿总工程师对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责任,并组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的防尘工作负责。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防尘工作例会,通风科(区)每月要有详细的防尘作业计划和总结。3、矿必须建立综合防尘齐抓共管制度,制定各级领导及科、队、工种的综合防尘岗位责任制,并有严格的奖惩制度和考核办法。4、矿通风区要建立防尘专业队伍,根据实际情况配足综合防尘人员,确保综合防尘工作的落实。各生产、辅助队组都要设专(兼)职防尘人员,负责本区域内的综合防尘工作。5、通风科(区)必须有反映当前实际情况的综合防尘系统图、综合防尘设施管理牌板、打钻注水台帐、测尘台帐、巷道冲洗记录、防尘管路安装记录、防尘隔爆设施安装、检查记录等。6、新建矿井的各个煤层必须进行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7、矿井专用防尘管路要求不产生锈污、杂质,尽可能采用不锈钢管或PVC管,专用防尘管路要有明显标志。防尘洒水设施不得挪作它用,特殊情况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限期恢复。8、井下煤仓或溜煤眼内要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如有特殊情况放空时,放煤闸口必须关严。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9、健全和完善防尘设备使用制度。新水平、新采区及新工作面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并有记录备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准投产。作业规程没有综合防尘措施不准开工;采掘工作面没有防尘设施不准回采和掘进;有防尘设施不供水不准作业;防尘设备发生故障维修不好不准作业。10、实行打眼作业的地点,必须实行湿式作业,严禁干打眼。11、爆破前后、装煤(岩)前,必须对工作面30米范围内的周边巷道和煤(岩)堆进行冲洗洒水。在装煤(岩)过程中,视具体情况进行洒水。12、采掘机组司机、爆破工、打眼工、支柱工、移架工等必须佩戴个体防尘用具。13、每周至少检查一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等是否符合标准。14、井下防尘阀门要设置在行人侧便于使用,并实行编号管理。15、各矿必须结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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