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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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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2006年第7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商务部部长薄熙来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制毒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易制毒化学品系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所列可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及化学配剂,目录见本规定附件。第三条第三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许可证。第四条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初审及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第五条通过对外交流、交换、合作、赠送、援助、服务等形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应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第六条第六条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或加工制成品、副产品为易制毒化学品需内销的,应首先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进(出)口许可,并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第七条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第八条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样品的进出口应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第九条第九条易制毒化学品的过境、转运、通运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第十条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经营者在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提交进(出)口许可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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