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32号令关于废止《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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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32号令关于废止《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7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骆琳二○一○年八月六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令统一和政令畅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截至2009年12月底现行的部门规章共50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并商卫生部同意,决定废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6件部门规章,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2002年10月8日2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5号2003年7月4日3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原劳动部令第6号1996年12月23日4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原劳动部令第7号1996年12月23日5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令第10号1998年2月5日6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原劳动部令第11号1998年2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5号《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已经2003年7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局长王显政二○○三年七月四日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第三条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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