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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71号令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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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71号令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已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杨栋梁2015年2月2日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一、必须按规定注册独立法人单位,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对出具的报告负法律责任,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公平竞争,严禁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三、必须做到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在网上公开评价报告、检测项目等有关信息,严禁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报告。四、必须严格执行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严禁出租资格证书、在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五、必须保障专业技术服务和报告质量,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违反上述规定,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宣贯要点五条规定(试行)》宣贯要点一、为什么要制定《五条规定(试行)》一、为什么要制定《五条规定(试行)》近年来,各类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评价与检测机构”)为企业和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设施设备安全检测和技术鉴定分析,为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发挥了较好的事故防范作用,成为安全生产领域一支重要的技术力量。据初步统计,2014年评价与检测机构完成各类技术服务7.6万项,发现隐患和问题32.5万项,提出措施建议27.9万条,为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和专业服务。但是,随着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防范事故技术支撑作用还不明显。二是从业行为不够规范,一些机构存在租借资质、挂靠、弄虚作假、报告质量不高等问题。三是监管监察不到位,处罚不及时。四是现有相关规章内容较多、条目繁杂,不易把握重点。为严防以“红顶中介”“戴市场的帽子、拿政府的鞭子、收企业的票子、供官员兼职的位子”的腐败现象。加大打击评价与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出租资格证书、非法挂靠等违规行为力度,总局在总结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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