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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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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讲解目彔CONTENTS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二章第二章应急准备应急准备第三章第三章应急救援应急救援第四章第四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五章第五章附则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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