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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8cbdd96f-2835-4929-8116-df2020d86169-1-鲁煤监办安监〔2014〕24号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执法检查手册(试行)》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各监察分局:为进一步促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了《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执法检查手册(试行)》,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检查表(试行)>的通知》(鲁煤监安监〔2013〕64号)同时废止。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文件-2-各处室、监察分局在执行过程中对发现或遇到的问题,及时集中汇总后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4年4月4日-3-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执法检查手册表1:采煤工程类表1:采煤工程类检查单位:年月日序号检查内容及方法监察依据及处罚标准检查处理情况序号检查内容及方法监察依据及处罚标准检查处理情况一检查内容:检查内容:1.超层越界开采;2.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3.开采保安煤柱;4.采用淘汰采煤工艺;5.采区通风系统不完整组织回采;6.采区排水系统不完整组织回采。检查方法:检查方法:检查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采区设计及批复,现场检查。1.核实采矿活动范围是否与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井范围、开采层位、深度相符,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等情况;2.核实是否有危及邻矿安全的施工(在边界附近采掘未及时告知相邻煤矿);3.核实是否采用巷道式采煤、是否采用木支护采煤等淘汰的采煤工艺;4.核实是否有采区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监察依据:监察依据: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三条“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三款“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实施基准:实施基准:1.存在《检查内容》第1项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山东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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