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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委2012第1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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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委2012第17号令)1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执行煤炭开采相关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煤矿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采区设计回采率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第二章回采率标准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确定应当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2炼焦用煤长焰\不粘\粘\贫煤无烟煤褐煤最低可采厚度(m)井工开采煤层倾角<25°0.70.80.81.525°~45°0.60.70.71.4>45°0.50.60.61.3露天开采1.0最高可采灰分Ad(%)40最低可采发热量Qnet,d(MJ/kg)-17.022.115.7缺煤地区可采煤层标准,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生产煤矿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采区回采率按如下公式计算:煤种标准目项3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采区动用储量是指采区采出煤量与损失煤量之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井工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煤层厚度考核指标≤1.3m≥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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