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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矿井设备和材料运输固定刚性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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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矿井设备和材料运输固定刚性规定的通知-1-淮矿安〔2017〕122号关于印发矿井设备和材料运输固定刚性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矿井设备和材料运输固定刚性规定的通知公司各矿、工程处、综采安拆公司: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杜绝运输事故,确保物料车辆运输的安全,特制订以下刚性规定:1、使用矿车装载物料时,物料长、宽不得超出矿车车箱,高度不得超过箱体200mm。2、使用材料车装载锚杆、钻杆、工字钢、钢轨、单体支柱、U型钢、钢管、圆木等物料时,车辆两端必须使用防窜网全端面覆盖防护,且必须张紧,不得使用铁丝进行捆绑、防护(无论是平巷和斜巷,必须有防窜网)。3、使用平板车装运物料时,根据设备规格、形状使用链条或钢丝绳、压板、螺栓等固定锁紧,重心不得偏移,不得使用铁丝进行捆绑、固定。4、“四超”车辆运输必须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经审批后严格执行。5、副井上下口、车场、斜巷把钩工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固定不合格的车辆严禁运输。-2-6、所有入井车辆必须有“MA”标志。本规定作为《关于印发淮北矿业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运输等安全管理刚性规定的通知》(淮矿安〔2017〕26号)的补充,对违反本规定的,按淮矿安〔2017〕26号文进行处罚和问责。2017年5月10日抄送:公司有关领导,公司组织(人事)部,公司党委宣传部,公司纪委(监察审计部),公司工会,公司运营管控部,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安全监察局(安全监管局),公司生产管理部,公司通防地测部,公司机电装备部。集团公司办公室2017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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