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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强化小煤柱沿空巷道安全管理刚性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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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强化小煤柱沿空巷道安全管理刚性规定的通知-1-淮矿生〔2016〕335号关于印发强化小煤柱沿空巷道安全管理刚性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强化小煤柱沿空巷道安全管理刚性规定的通知各矿、工程建设公司:现将强化小煤柱沿空巷道安全管理刚性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一条第一条采煤工作面设计时,必须提前查清相邻工作面采空区气体、积水、老硐等情况,明确隔离煤柱尺寸。责任人:总工程师。第二条第二条自燃、易自燃煤层隔离煤柱尺寸原则上按3-5m留设。确需留设5m以上的,必须提高巷道支护等级,采取优化支护参数、联合支护、注浆加固、增设锚索梁等措施提高支护强度。责任人:总工程师。第三条第三条沿空巷道支护以“锚网索”为主,复杂条件采取“锚网索+架棚”联合支护。责任人:总工程师。第四条第四条严禁在工作面回采范围外侧设置硐室。对相邻工作面掘进无影响,确需施工的,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及时准-2-确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责任人:总工程师。第五条第五条自燃、易自燃煤层沿空掘巷采空区一侧顶板和巷帮必须采取喷浆、注浆堵漏措施。责任人:总工程师、掘进矿长。第六条第六条自燃、易自燃煤层回采期间,沿空侧顶帮因受压变形破坏的,必须采取补喷浆、补注浆措施,不得擅自向小煤柱侧撕帮,确需撕帮的必须二次喷浆、注浆,并设点监测采空区自燃发火情况。责任人:总工程师、采煤矿长。第七条沿空巷道施工前必须编制防治瓦斯、自然发火、老空水、误透老硐等措施,并超前探查治理,治理不到位,不得掘进。责任人:总工程师、掘进矿长。第八条严格按“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加强沿空巷道监测、巡查、维护,维护不到位的给予挂牌处理。责任人:安监处长。第九条未按以上规定执行,给予责任人1000-2000元罚款,并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问责处理。2016年11月28日-3-抄送:公司有关领导,机关相关部门,技术中心(煤炭灾害防治院)。集团公司办公室2016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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