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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烧焊安全管理刚性规定附件4:井下烧焊安全管理井下烧焊安全管理刚性规定刚性规定一、除进风井筒、井口房、矿井主要进风大巷、井底车场范围内主要硐室外,井下严禁烧焊(气焊、喷灯焊接和气割等)作业。二、严禁无计划、无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烧焊作业。三、矿井进风井筒、井口房、主要进风大巷、井底车场范围内主要硐室等地点烧焊作业时,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矿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四、烧焊作业现场必须有副总以上矿领导跟班指挥,施工单位跟班人员、瓦检员、安监员全过程检查、监督;烧焊工资质符合要求。五、突出矿井进风井筒、井口房、矿井主要进风大巷、井底车场范围内主要硐室内进行烧焊作业时必须停止全矿井掘进、回采、钻孔施工、巷道修复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矿长或总工程师负责落实,矿安监处长负责监督。六、距煤层法距小于20m的正在施工的立井井筒内,严禁烧焊作业。七、射钉枪、风动盘锯等产生明火的设备、装置的使用、管理,按照井下烧焊作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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