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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文件9、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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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规范文件9、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政法字〔2001〕108号关于发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矿用产品(以下简称矿用产品)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可能危及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和颁发工作。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准许生产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安全标志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禁止伪造、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标志。第二章取得安全标志的条件与程序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力量;(三)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四)有满足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五)生产工艺先进、合理、可靠;(六)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七)具备成品生产(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八)其他有关条件。第六条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二)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三)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当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认可的鉴定或评审意见;(四)其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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