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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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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2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1月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陆兵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重大决策适用本规定。行政机关首长和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一般性决策除外。第三条第三条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政府工作报告;(三)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四)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资金使用安排;(五)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或者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七)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八)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九)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十)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一)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十二)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政府职能部门重大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其职能和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进行合理确定。第四条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决策的合法、科学、民主。第五条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第六条第六条重大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应当保密的除外。第七条第七条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决策调研;(二)征求意见;(三)咨询论证;(四)合法性审查;(五)会议决定;(六)公布结果。第二章第二章决策调研决策调研第八条第八条重大决策前行政机关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第九条第九条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一)决策事项的现状;(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三)决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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