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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避难硐室技术要求云南省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技术要求(试行)云南省煤矿井下避难硐室技术要求(试行)一、适用范围本要求规定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中的永久和临时避难硐室(以下简称避难硐室)的设计、装备、管理等要求。本要求适用于云南省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二、编制依据1、《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2、《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3、《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版5、《矿山救护规程》2009年版6、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煤安监司办[2010]第9号)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8、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9、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10、安监总煤装[2012]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三、井下紧急避险设施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优先建设避难硐室。四、基本要求1、矿井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合适的地点设置永久避难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永久避难硐室。设置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设置在防逆流风门外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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