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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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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9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8月3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陆兵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办法第一条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第四条特种设备因故停用1年以上,应当报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重新启用的,经检验检测合格后,办理启用手续。第五条第五条应报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下,由使用单位予以拆除,并由专业的金属回收公司回收处理。国家对气瓶的报废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使用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六条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设计标准、材质标准、制造工艺的产生蒸汽或者热水的承压设备。第七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改变结构和安装管路、阀门等方式,将常压锅炉改装成承压锅炉使用。第八条第八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负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接到电梯发生关人及其他故障通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第九条第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和使用者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标记。第十条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并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7日内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检验检测,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在2日内告知使用单位。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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