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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规范》(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技装〔2019〕48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规范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做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工作,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规范»,现予印发.请各部门、各单位、各煤矿企业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将此规范转发至辖区煤矿企业.联系人及电话:余博龙、刘逸,010-6446402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12月12日—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规范一、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全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升级改造后的验收方式、验收规则以及判别准则,确保升级改造质量和目标完成,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制定本规范.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新建、升级改造的验收.三、验收组织煤矿或者其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组织验收,可以自行组织实施验收,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验收.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2020年重点抽查大型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2021年重点抽查其他矿井.抽查应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灾害类型、不同规模的煤矿和不同生产厂家的系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将验收抽查纳入监管监察计划,并强化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维护情况的监管监察,结合监管监察计划于2020年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抽查,2021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2—四、验收条件申请验收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需符合以下条件.1.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要求,取得有效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2.完成安装调试后经不少于3个月的试运行且运行正常;3.经升级改造承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测试和自评估,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要求.五、验收内容验收内容包含以下3类共29个项目.1.合规性:包括安标有效性(系统型号及生产单位、系统安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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